1.根据《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2.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(以下简称秘书处)是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纳米标委会)的主要工作机构。
3.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纳米标委会的日常工作。
4.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要求,秘书处编制纳米技术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,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。
5.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,秘书处组织计划的实施,督促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、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。
6.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、试验验证的基础上,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(包括附件),分送纳米标委会委员、通讯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。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,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,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,报送纳米标委会秘书处。
7.秘书处将标准草案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,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(可用会议审查、也可用函审)。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,将标准草案送审稿(包括附件)提交给审查者。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如需表决,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为通过(会审时未出席会议,也未说明意见者,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,按弃权计票)。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,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。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,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。
8.审查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,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,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,并按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,送纳米标委会秘书处。
9.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,秘书长签字后,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,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,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。
10.根据发布的纳米技术国际标准,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文翻译,有选择的建议某些国际标准成为国家标准。纳米标委会确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组进行国标的制订工作。
11.参加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,提出对外开展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。
12.在纳米标委会的指导下,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纳米技术标准的发展动态,做好纳米技术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,及时提供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的信息。
13.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,承担纳米技术标准化范围内基础标准、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。
14.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,办理与纳米技术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。
15.组织纳米标委会年会,一般每年一次,会议日程包括:
i.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,有关工作成果和秘书处及工作组的总结报告;
ii.审议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、教育部和中科院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;
iii.审查纳米技术国家标准;
iv.审议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、投票情况等工作报告;
v.评审优秀标准化成果,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,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;
vi.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;
vii.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;
viii.讨论其他重要事宜并作出决议。
16.必要时,纳米标委会可召开标准审查会议(也可与年会一起进行),主要审核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组提出的送审稿。审查会由全体委员和有关工作组的部分或全体成员参加,可邀请部分通讯成员参加。表决时,工作组成员(委员除外)和通讯成员无表决权。标准审查会议结束后,由秘书处写出会议纪要,经主任委员审阅后上报。
17.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纳米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。经费的预、决算应由纳米标委会审定,秘书处执行。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,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。
二○○五年七月二十日